獎勵辦法
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參與大學社會責任計畫獎勵辦法
民國112年6月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民國112年6月20日校長核定
第一條 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(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, SDGs)、在地連結及培育在地人才,配合校務發展康健服務、食安教育及文化環境永續為目標,為永續推動大學社會責任(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, USR)及鼓勵參與實踐大學社會責任之教職員,特訂定本校「參與大學社會責任計畫獎勵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參與大學社會責任計畫之本校教職員。
第三條 被推薦為參與USR績優候選人,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參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之推動與執行,有具體產出之貢獻者。
(二)積極辦理與參與社會實踐相關議題活動,有具體活動事蹟者。
(三)協助實踐場域之活絡及翻轉當地之人文產業地景,有具體表現者。
(四)配合管考平台完整蒐集資料,並產出豐富成果者。
第四條 執行USR計畫之教師,列入下列各辦法中作為加分項目或教師具體獎勵項目:
(一)大學特色類計畫(萌芽型)計畫總主持人每學期減授2學時鐘點、共同主持人每學期減授1學時鐘點。
(二)整合校內各單位資源及行政機制,建立具體相關獎勵措施(例如:教師評鑑加分、彈性薪資、公開表揚、專業成長、多元升等、產學認列、減授鐘點等),鼓勵本校教職員投入永續發展之教育。
第五條 執行USR計畫之職員,在執行管考上有具體貢獻並增進結案成果績效者,列入職員
年度考核加分項目或得視情況於年終發給服務績效獎金。
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獎者頒贈獎狀乙紙,並於公開場合表揚之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